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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緩刑期間再犯新案,發現之前沒有查到的罪刑,結果數罪并罰。
日前,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撤銷廣東省深圳市某法院的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與現罪所判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莊某某得知,通過提供儲蓄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可獲取轉賬金額萬分之六的收益后,便將自己的卡提供給他人操作轉賬。經統計,莊某某提供的卡累計流入金額87.42萬元,其中7名被害人共計被騙的19.5589萬元直接流入莊某某的賬戶內,莊某某獲利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莊某某2021年的犯罪事實,在廣東省深圳市的某法院審理的刑事判決中未予體現,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沒有判決,系漏罪。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幫助取現的手段予轉移,情節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中,莊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故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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