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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一、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不同,時效是法定的。從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以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勝訴權消滅。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
四、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3、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通則》對于訴訟時效的延長也有明文規定,訴訟時效延長具有不同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特點。具體表現在,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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