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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與高X于92年結婚,婚后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高根本不管家務,連孩子生病住院也不管不問,徐無奈向同學王X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孩子病愈出院后,夫妻倆感情更加不和,以致向法院起訴離婚。96年6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孩子由徐X撫養3000元債務由高X承擔。判決生效后,高一直未履行,王多次索討,高強調這錢不是他借的,條子也不是他打的,誰打的條子誰還債,王索債無果只得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雖解決了糾紛,但王由此造成經濟上,精神上的損害無法平衡,這在立法和執法上都是一個盲點。
夫妻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割往往采用以下三種辦法:1、所有債務由一方承擔;2、雙方平均分擔所有債務;3、根據雙方情況差異確定各自承擔的份額。這三種辦法,都是將共同債務轉為個人債務,并將連帶責任轉為個人直接責任:而這種轉化又是在債權人無法參與的情況下,在債務人之間作出的變更。既有悖于法律關于債務人變更須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又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上述案情就是一例。現今社會上,夫妻假以離婚形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也已屢見不鮮,還有一些私營企業,將公司財產轉為家庭財產,又以離婚為名轉移出去,所欠債務根本無法清償。對此情況急需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在立法執法時能充分考慮到債權人的權益。筆者認為夫妻離婚,在處理共同債務時,應參考以下幾種辦法。
1.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前,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余額再行分割。
2. 雙方除了基本生活設施外沒有共同財產可供清償債務的,債務確定為一方承擔的同時,確定另一方的連帶責任,因為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也是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債務人的這種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改變,債權人的權利,也能因債務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受損。
3. 在離婚訴訟中,將共同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勢必涉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債權人又不能參加到訴訟中來主張權利,因此在分割以前應將債務人變更的情況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不同意,在確定一方承擔債務的同時,另一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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