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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均系重慶某舞蹈公司員工,其中姚某、周某為辦公室工作人員,陳某、鄭某為財務工作人員。2021年3月,姚某電子郵箱收到一封發件人名為“李某”(該公司集團董事長名)的電子郵件,內容為“為統一公司工作制度安排,現已建立新QQ辦公專用群,收到郵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姚某隨后將該郵件內容轉發周某。周某加入該群后,應群內備注名為“劉某”(該公司負責人名)的要求,通知會計陳某和出納鄭某入群。當天,鄭某根據“劉某”的指示,通過重慶某舞蹈公司賬戶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轉賬共計895萬元。后重慶某舞蹈公司發現上述聊天群中“劉某”等公司高管人員均為虛假身份,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重慶某舞蹈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詐騙款項合計50萬元,尚有840余萬元未追回。重慶某舞蹈公司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并起訴請求姚某、周某、陳某、鄭某賠償損失84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用人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在適當保護勞動者的前提下,根據各方過錯程度依法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姚某、周某作為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領導或者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身份核實的情況下,將虛假人員的信息及要求向同事進行轉發,并要求財務人員加入陌生QQ群,未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陳某、鄭某作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在沒有進行身份核實以及未嚴格遵守財務審批流程的情況下向冒名人員提供的賬號進行轉款,致使重慶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姚某、周某、陳某、鄭某的上述行為均構成重大過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考慮到勞動關系特殊屬性以及重慶某舞蹈公司存在管理疏漏,遂酌情認定姚某等四人對重慶某舞蹈公司損失的10%按照各自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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