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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調解成功了,受害方也收錢了,就代表事情結束了,但是如果因為當時傷勢不明顯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調解的人回家沒幾天就死亡了,這時候之前的調解還算數嗎?車主是不是還需要賠償呢?對此,網友們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如果受傷嚴重,本來就不能私了,家屬自然可以還要求賠償。有人說,既然當時事情已經調解了,就代表結束了,憑什么司機還要承擔責任。
那么法律上面對此類情況會怎么劃分責任呢?首先如果當時的賠償金額不多,且被撞的人第二天死亡的確是因為車禍引起的,那么調解不會成立。開車人會根據具體的事故認定責任面臨民事賠償損失,甚至是交通肇事罪。
那么為什么會這樣呢?
重點在于回家后第二天死亡的原因。一個人第二天死亡,可能是車禍造成的內傷非常嚴重,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偶發因素,比如自身就有疾病,突然猝死。因此開車人要承擔多少責任,其被撞人的死亡是不是和前一天的被撞有因果聯系,最終還需要經過尸檢。
根據尸檢結果責任也會不一樣
1,如果鑒定出來了,其實就是完全自身原因引發的,那么很明顯和車主沒有任何責任,調解協議也完全成立。
2,如果就完全或者說很大程度就是被撞引起的,只是對方沒有留意,那么如果調解賠償的少,車主還會面臨重新賠償(下文會解釋原因)并且如果這場車禍,是車主違反交通規則,承擔完全責任,并且最終造成了被撞人死亡,那么車主還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此,車主不僅僅賠償錢財,還會面臨交通肇事罪。
3,如果死亡是多重原因造成的,那么會最終給出一個到底被撞導致死亡所占的比例,進而看賠償多少合適。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被撞后自己執意要調解,自身忽略傷勢并且自愿不去醫院,表示,受傷不嚴重,那么被撞的人明顯自己會承擔更多的責任。畢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知道自己的選擇,會面臨什么樣的責任。
調解如果錢太少為什么就不成立
民事上,雖然我們允許甚至鼓勵調解和和解,只要雙方愿意,簽字,這事就算完成。但是這種調解本身蘊含一個前提就是雙方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和其意義。而如果錢太少,對方又的確受傷比想象中要嚴重,其實很明顯就是當事人對其自身受傷情況缺乏正確的認識,那么這樣的調解協議,就屬于重大誤解,而重大誤解的調解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因此,既然無效,那么最終該賠償多少,依然會嚴格按照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嚴格賠償。
在過往就有類似的案例。一司機撞了一大爺,當時大爺被撞后,不一會就站起來了,似乎傷情不嚴重,于是在交警認定雙方都承擔同樣的事故責任后。雙方決定調解,大爺收了1000元走人,結果大爺過后發現身體不舒服,經過檢查才發現股骨頸骨折(左)。最終家屬起訴了司機,法院認定調解屬于重大誤解沒有用,最終要求司機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計59624.54元。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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