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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涉及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為了避免患者受到醫療產品損害后,遭遇醫療產品的提供者和醫療機構之間相互推諉,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法律規定,患者受到損害后,在不考慮到底是誰的責任的情形下,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王先生因“陣發性胸悶、憋氣2個月,伴心率減慢”入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后,診斷為“冠心病、ⅱ型房室傳導阻滯”。由于王先生身體及治療的需要,醫院為其植入了醫院剛剛引進的雙腔心臟起搏器。一個月后,醫院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裝術”。手術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現失常,竇房出現傳導阻滯,經檢查診斷確定為心臟起搏動器電極導線于王先生右鎖骨部位折斷。
該案是典型的因醫療器械不符合質量標準,因而對患者導致的傷害,王先生可以將是人民醫院或者心臟起搏器的生產商作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萬誠律所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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